说来也简单:
1、大股东/实控人的解禁,不以时间点为标准,应与做强/做大(ipo时的说法应当作承诺)挂勾(如扣非净利润/营收/分红与融资等),且首次达标后后续需正负迭加计算,计算公式应简捷明了。(具体标准可放开让股民们来讨论)。其它原始股东、非公特定再融资股东可参照此条。 解禁数量后台数据库直接圈定(这个记得2016年下半年曾计划修订过,后来不了了之)。
2、虚假财报,直接按王副村长说的“牢底做穿”来量化年限。
3、细检现有规则,提高惩处标准。有交易额的多几倍惩罚,没具体交易额的也应量化惩处。
为不引起“拥堵”,老人老办法,新人新规则。涉法部分提请人大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