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锦港”或“锦州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的公告。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锦州港、智动力、ST红相、上实发展的索赔,请股民朋友关注。
开展虚假贸易业务,锦州港虚增营业收入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虚增营业成本 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 20,709,058.73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元,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提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智动力出事,实控人被立案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吴加维先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陈奕纯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陈丹华女士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三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36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37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3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1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红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2024年4月3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红相”或“红相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红相股份 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2021年2月5日,红相股份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红相股份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7年至2020年1-9月。根据前述关于红相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红相股份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的邓律师表示,初步判断在索赔区间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连续六年虚假报告
2024年4月11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发布公告称:2024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16 号)。
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815号(部分)、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13.44亿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展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合同。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3月29日至2022年1月1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具体索赔流程:
1、联系微信(tz315-wh),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对账期间请选择:含此两个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联系维权微信(微信号:tz315-wh),将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微信或tz315@weihenglaw.com。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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