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宗 内幕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什么是内幕交易罪?说到内幕。每个股民总是充满着憧憬和冲动!就犹如得到一张必胜的金牌~可以穿越牛熊。这个其实和配资资金方牵涉不到。除非是中介和资金方也知道其中玄机!暗自大额跟仓!且有证据落下马脚。
想起7-8年前,曾经上海滩的股坛枭雄M 总。在上海顶级会所,给众嫩模撒美金,然后告诉她们:明天买什么股票!不赚钱,找他报销!
细品以下一个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8日,杨*剑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人聚餐。
2024年10月9日,杨*剑安排杨某利于通过“杨某利”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2,12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10,958,193.88元。
2024年10月9日晚,相关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7月29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9日晚。
2024年11月7日,全部卖出。经计算,盈利444,405.79元。
没收杨*剑违法所得444,405.79元,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杨守剑内幕交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号
当事人:杨守剑,男,住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守剑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守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9日晚间,相关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称其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7月29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9日晚。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4年10月8日,杨守剑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人聚餐后,安排杨某利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杨某利”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2,12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10,958,193.88元,并于2024年11月7日全部卖出。经计算,盈利444,405.79元。
杨守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意愿强烈,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以及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守剑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杨守剑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以下意见:杨守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聚餐期间未交流内幕信息;杨守剑的交易行为不异常;缺少内幕信息传递的直接证据,且未对关键证人进行取证;采用推定方式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不足。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综合当事人交易行为的异常性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的吻合度,认定其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我局对杨守剑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杨守剑违法所得444,405.79元,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6月22日
刑法规定
1、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实务情况
按照《刑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范围还是相当广的。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能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五花八门。上述范围内的部分人员看到了机会,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就会天然想到进行股票配资,既能做股票,还能借资方的账户规避风险。
股票配资基本没有什么门槛,网配的,都不用相互见面,简单操作,较少的本金,就可以放大资金杠杆,从而非法获利。
同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有资源,没有资金或者资金量不大,找马甲配资放大杠杆是其必然选择。
在这里不同的人员及消息的类型,会得到不同的刑法追责。
股票配资和内幕交易是鱼水之欢!中国A股市场,还是山头林立庄稼横行。无非是手法不同,套路不一。
现在封神的中际旭创是并购重组少有的成功案例。我特别问过GEMINI,我在当时股票还叫中际装备的时候,买入100万股,持有到现在账户应有多少市值?
1. 买入时的成本底座(2016年3月)
中际装备当年为了筹划这笔“蛇吞象”式的并购,于2016年3月11日正式停牌。
历史原价: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其未复权的收盘价为12.35元。
复权成本:在经历了这十年来多次的高比例分红和送转股后,该日期的前复权价格仅为 4.5元/股左右。
持股数量:您的100万元本金,按照复权后的成本计算,相当于持有如今股本架构下的 约 22.22万股。
最终收益核算
账户总资产:22.22万股 × 1280元/股 = 约 2.84 亿元人民币。
绝对净利润:2.84亿元 - 100万元本金 = 约 2.83 亿元人民币。
累计收益率:(1280 - 4.5) ÷ 4.5 ≈ 283.4倍,即 28,344%。
如果我们在十年前用100万重仓买入并彻底“躺平”锁仓,到今天您的账户余额将超过 2.8个亿。这笔投资的成功,前半段归功于当年王伟修让渡管理权、主导28亿收购苏州旭创的神级资本运作,后半段则完全踩中了全球AI算力基础设施狂飙的超级时代风口。
但这种资本市场的神话,毕竟是小概率到极致的事。还有些案例是所谓资本市场的行家,老手自以为是,拿到账户。结果是亏到裤衩都没的尴尬。
典型案例一:券商高管唐某配资9.45亿内幕交易案(巨额杠杆惨遭反噬)
这是一个典型的“聪明反被聪明误”,即便掌握内幕消息并加了巨额杠杆,最终依然巨亏的极端案例,于2022年被监管部门通报。
内幕背景:涉案人员唐某,时任广州证券(现已并入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属于具备极强专业背景的业内高管。他利用职务之便或特定关系获取了某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配资细节:唐某深知内幕交易的“威力”,为了实现利益绝对最大化,他通过场外配资渠道疯狂加杠杆。他实际控制并使用了多达24个证券账户,按照 1:3至1:5的高比例 借入场外配资资金。
交易与处罚:在配资杠杆的加持下,唐某累计买入该内幕股票的金额达到了令人咋舌的9.45亿元。然而,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受限于大盘行情和个股流动性,加之高杠杆带来的极高资金成本(利息),唐某的这波内幕交易最终不仅没赚到钱,反而出现了巨额亏损,甚至面临配资方的强平压力。
监管定性:虽然交易亏损,但其调动近10亿资金内幕交易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市场定价机制。证监会最终对唐某处以60万元罚款,并实施了十年证券市场禁入的重罚。
典型案例二: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案(1.3亿天价罚单)
这是证监会通报的涉及民间个人配资的标志性内幕交易案。
内幕背景:2013年,上市公司“威华股份”(现已更名为盛新锂能)正在筹划极其重大的资产重组事项——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
作案手法:上海佳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嘉鸿,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威华股份的时任董秘殷某频繁接触(经查有45次通话和71次短信)。在确认了重组的内幕信息后,苏嘉鸿开始疯狂筹集资金。
配资细节:为了放大收益,苏嘉鸿不仅动用了信托产品,还找了自然人马某进行场外配资合作。双方约定,账户交由苏嘉鸿操作,马某作为配资方收取固定收益(利息)。为了控制风险,马某保留了“在账户资产市值低于约定比例时的强制平仓权”——这是最典型的民间场外配资契约特征。
交易与处罚:苏嘉鸿利用配资资金控制了“浦江之星12号”、“马某强”等多个账户突击买入威华股份,获利高达6,537.6万元。最终,证监会对其采取了“没一罚一”的顶格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逾1.3亿元。
这实在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哎,在这行从业久了~~~见过太多的案例,“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在这行久了,见过太多起楼,又楼塌的案例。不管是什么圈层,什么通天的才技!风险控制才是第一~~~~~。但这个内幕+杠杆。很像槟榔+酒,赛过神仙。在账户的巨额浮盈中,人的荷尔蒙高启,多巴胺分泌陡增。那种自信,那种高亢!体验过的人,很难在上头的时候及时下车!
徐*、刘**等曾经的股坛霸主,都辉煌过,也落寞过!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欢迎本行业的从业者,以及关注这一领域的法律界、监管界朋友,一起来交流、探讨。
(未完待续|下期:配资的第四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