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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4日,一则消息在市场引发轩然大波:10家A股公司集中退市,最高股价暴跌超98%,波及超过25万户股民。
从*ST元道IPO期间即开始造假,历史最高价194.97元如今仅剩5元;到立方退三年虚增营收6.38亿元,股价跌至0.25元;再到退市观典实控人伪造银行函证对抗审计,每一条退市路径背后,都是血本无归的中小投资者。
“骗了股民的钱,就一退了之?”这是无数股民的愤怒追问。退市,究竟是惩戒造假的法治利剑,还是掩护骗子的制度烟幕?
一、“带病退市”的冷酷现实
2026年以来,A股退市力度空前,仅半年就有超过20家公司锁定退市,其中财务类退市占比超过六成。在这批退市公司中,财务造假性质最为恶劣,远超单纯的经营不善。
退市华嵘曾被誉为A股“涨停王”,却在2026年4月21日突然将净利润由预盈修正为亏损,股价从涨停骤变为次日开盘跌停,进入退市整理期后盘中最低触及0.35元,较高位跌幅超90%。退市沪科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余额高达3.49亿元,至今未归还。退市太和6月8日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股价从开盘1.01元迅速下探至0.10元,最大跌幅达98.01%。
这些公司并非因市场竞争失利而退市,而是以欺诈行径攫取投资者血汗钱后,用退市作为“免责金牌”。这种“先圈钱、后造假、再退市”的模式,本质上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财富转移,造假者带着利益全身而退,散户却要在废墟中独自承担全部损失。
二、退市之后:谁来为25万户血本买单?
(一)民事赔偿:有路,但路不好走
退市公司是否必须赔偿投资者?答案是肯定的。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索赔权利,只要存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行为,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就不会消失。清越科技案已同步启动先行赔付机制,因财务造假被罚款近2亿元,多名责任人被市场禁入。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坚持一追到底,不能一退了之”,退市不是追责的终点。
然而,说“可以赔”与“赔得到”之间,隔着一条巨大的鸿沟。
即便在制度较为完善的当下,投资者维权仍面临诸多现实障碍: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复杂、周期漫长;特别代表人诉讼虽已有多起成功案例,但覆盖范围仍有限;先行赔付依赖中介机构主动出资,并非每一家退市公司都能适用。更令人担忧的是,金通灵案中,即便法院判决赔偿7.75亿元,部分赔偿仍须在破产重整中按债权顺序分配,散户本金保全与否,要看排在前面的大债权人脸色。
退市公司通常已资不抵债,资产被瓜分殆尽后,中小投资者的赔偿优先级往往排在银行、供应商乃至员工工资之后。罚没款虽可用于赔偿投资者,但罚单金额相对于投资者动辄数十亿的损失,往往杯水车薪。
(二)刑事责任:有罪,但刑期有限
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经修正后,刑期上限从5年提高至15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纳入打击范围,罚金可不设上限。广东紫晶信息存储公司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3700万元,实际控制人等10名高管全部获刑,最高刑期达7年6个月。红相股份实控人因连续六年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近八万中小股东受损,已被移送司法面临刑责。
这些案例说明,刑事责任追究正在“动真格”。但是,刑期上限15年在极端恶劣的案件中是否足够?控股股东、实控人能否通过“技术性操作”将责任转移至已无力承担的傀儡高管?司法实践中,“追首恶”的判断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海外镜鉴:成熟市场如何“让骗子倾家荡产”
当A股投资者仍为赔偿发愁时,让我们把目光投向大洋彼岸。
美国:集体诉讼的威慑力与“萨班斯法案”的利齿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曝光,这家“美国500强”第七名的能源巨头轰然倒塌。美国证交会开出近5亿美元罚单。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监禁、外加2380万美元罚金;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在诉讼期间去世,仍被追讨1200万美元赔偿金。
刑事诉讼之外,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更震撼的是连带效应:为安然提供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妨碍司法公正罪,宣告破产,这家百年老店从此烟消云散,“五大”变成了“四大”。此后美国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25年监禁,个人罚金最高500万美元,公司罚金最高2500万美元。
美国制度的精髓在于:它不是让造假者“退出市场”就算完事,而是让造假者及其协助者付出“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的代价。集体诉讼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无需单独行动即可抱团维权,1995年以来,美国平均每起证券集体诉讼案的和解金额达1650万美元,平均每5家上市公司中就有一家可能面临诉讼。这种威慑力使得造假者根本不敢轻举妄动。
欧盟:赔偿基金兜底“最低安全垫”
欧盟的投资者保护走的是另一条路。1997年出台《投资者赔偿计划指令》,要求成员国设立投资者赔偿计划,设定每名投资者最低2万欧元的赔偿标准,授权成员国可自行提高赔偿额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要求券商设立赔偿基金,若因中介机构失职导致损失,散户可申请赔付。
欧盟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道“最低安全垫”。即便上市公司破产无力赔偿,投资者仍能获得基础补偿。这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意味着最后一道防线的存在。
四、关键差距:从“可以追”到“逃不掉”
将中外制度放在一起比对,差距便一目了然:
其一,震慑力度不同。 美国萨班斯法案最高25年刑期,与我国的15年上限相比,差距不容忽视。更重要的是,美国不仅惩戒个人,更要“杀死”涉案的中介机构,让安达信这样的百年名企灰飞烟灭;而在A股,中介机构即便被处罚,业务牌照大多保存,违法成本与其业务规模相比仍显不成比例。
其二,诉讼效率不同。 美国集体诉讼无前置程序,投资者可即时起诉;我国虽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但代表人诉讼从立案到执行仍动辄数年。金通灵案7.75亿元赔偿虽于2026年2月完成现金划付,但若将追溯链条拉长,从2017年造假行为发生算起,到最终投资者收到赔偿,时间跨度已逼近10年。漫长的维权周期本身就是对投资者意志的磨蚀。
其三,惩罚力度不同。 美国罚单动辄数亿美元乃至数十亿的集体诉讼和解金,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单案数亿元的罚款虽已是历史新高,但相对于造假者通过欺诈上市获取的数十亿利益,仍难言震慑。
其四,救济体系不同。 欧盟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最低保障”;美国虽无统一赔偿基金,但发达的集体诉讼和追责链条同样能实现有效救济。我国目前主要依赖先行赔付和代表人诉讼,尚无制度化的赔偿基金兜底机制。退市公司一旦资产枯竭,散户的赔偿判决便成为一纸空文。
五、构建中国版“投资者保护长城”:路在脚下
必须承认,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代表人诉讼已有三起成功落地,康美药业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金通灵43269名投资者获赔7.75亿元。先行赔付制度也迎来了第五例实践,五矿证券出资2.1亿元启动广道数字案先行赔付。“冻结+罚款+禁入+移刑+退市+赔付”的全套体系正在从个案走向常态化,立案期间冻结募资账户已成查办欺诈发行案件的“标准动作”。
新“国九条”明确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2025年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可以说,中国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框架已经搭起,但与成熟市场相比,仍有以下关键议题亟待解决:
一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只有让造假者付出真正“痛苦”的代价,威慑才能立得住。目前刑期上限、罚金倍数仍有提升空间,应研究将欺诈发行纳入更严厉的刑事打击范围;对配合造假的中介机构,应建立更具杀伤力的惩戒机制,包括吊销业务资格的实质性条款。
二是探索建立退市投资者赔偿基金。 借鉴欧盟经验,设立专门的风险补偿基金,当上市公司因欺诈退市且无力赔偿时,由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基础补偿,守住投资者保护的“最后底线”。
三是优化集体诉讼效率。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中国方案的亮点,但“适用范围有限”制约着制度潜能。应进一步降低启动门槛、缩短审判周期,不能让正义迟到太久,让散户望穿秋水。
四是确立退市追责的“自动触发”机制。 退市不应是追责的开始,而应是追责的加速器。建议立法明确: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退市的,自动触发责任方民事赔偿义务,无需投资者另行启动诉讼程序。
退市不能成为造假者的免责通行证。当25万股民的血汗钱因欺诈而灰飞烟灭,如果法律不能给出一个足够有力的答案,损害的不仅是一个个家庭的财富安全,更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公信力根基。构建一个“不敢造假、不能造假、造假必倾家荡产”的制度环境,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时代命题。







